剛才miko媽媽我呀!看到一篇文章,是關於勞工權益的文章,其實看了也有些許感觸~大家看看吧!

有一名海運承攬公司的女性業務員,應徵工作時,並不知道自己已經懷孕,結果到職沒幾天,到醫院檢查才發現懷孕,向雇主申請轉調內勤,不久竟遭雇主以「業績沒有達成」、「工作沒有熱忱」等理由解雇,經過台北市性別作平工等會議,認定這家海運承攬公司涉及懷孕歧視成立,北市勞工局開罰十萬元罰款。(林麗玉報導)

 台北市勞工局就業安全科長劉家鴻說,這名在海運承攬公司上班的女性業務員,才剛到職不久,面試時,這名女員工並不知道自己已經懷有身孕,而錄取到職沒幾天,到醫院檢查才發現已經懷孕,不過當員工要向公司申請轉調內勤,公司一開始以內勤沒有職缺為理由拒絕,女性業務員只好繼續從事外務職務,不過公司沒多久,就以員工無心於業務、工作沒有熱忱、上班時間瀏覽社群及其他與公司業務無關的網站、業績沒有達到等理由解雇,而這名員工到職只有十五天,公司就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予以資遣,而勞工局調查發現,雇主與這名員工協商過程中,明確表示,解僱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因為員工面試時,沒有告知公司已經懷孕。勞工局經過召開性別工作平等會議,認定事業單位解僱涉及懷孕歧視成立,已經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,開罰十萬元罰款。

北市勞工局表示, 民眾求職員工如果表現不佳,不能勝任工作,雇面試時,如果已經懷孕,並不需要特別告知面試官已經懷孕,畢竟求職應該是就工作能力等考量是否適合,而不能將懷孕與否視為雇用的條件之一,局長陳業鑫說,主也應該從員工客觀上能力、學識、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,給予合理的改善期間,如果無法改善,才可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。而對於 妊娠期間的在職婦女,雇主必須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「性別保護」的精神,要給予相當指導、改善的機會,不能因為懷孕員工表現不佳,就可以恣意解僱。雇主也無權要求勞工,面試時有告知懷孕情事的義務,更不能以此為由予以解僱。

看完之後大家的想法是什麼呢?

沒錯!並不能因為女性懷孕而去懷疑她的工作能力!但是,真的懷孕的女性在外勤工作上的確會有些許的危險,當然公司若願意幫你調到內勤去,當然是好,可是大多的公司,一個蘿蔔一個坑,怎麼可能會有多的內勤位置,來作調動,現在整體環境真的不好,每個工作公司都有適當安排,絕對無法因為你個人懷孕而去再增加人事成本把你調入內勤,再去請外勤人員,所以當自已懷孕時或許退一步去想,就好好在家安胎吧~~這個案例會讓企業主在面試員工就必需多一份擔心,我只能說,每個人都有自已的想法,就看怎麼去看待,或許真的有些企業主會因為知道你懷孕而去為難你工作上事情,但是我想大多的企業主,是會為你多想一點,或許在外勤工作上面也會有適當的調整!(人總是要有一顆善良之心,當你用善心在對待別人時,別人也會給予你投予善心的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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